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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创业板上市一般条件
 

  以下只是有关上市规定的摘要内容,并不能代替上市规则。由于这只是摘要,其内容并没有涵盖必须知悉的全部资料。这是我们根据对上市规则的了解和实践案例经验,综合整理。且以下提及的资料在相关《上市规则》中均有详尽阐释,故应当连同《上市规则》的正文一并阅览。现就香港创业板和主板的上市基本条件介绍如下:

  ★ 香港创业板基本上市条件:
市场目的:为增长性的公司而设;
接受地域:依据香港、百慕大、开曼群岛、中国法律注册成立的公司;
盈利要求:不设最低盈利要求;
营业历史:不少于24个月的经营活跃纪录;
管理持续性:于活跃纪录期间,其管理层及拥有权大致相同;
主营业务:主营业务要突出
最低市值:不低于4600万港元;
公众持股比例:不低于25%、且达3000万港币;
持股人数:公众股东须有100名以上;
管理层持股量:须持有不少于35%
财务会计标准:香港或国际会计准则
保荐期间:上市当年余下时间和上市后2年;
委任至少2名独立董事;聘任1名全职会计师;
同业竞争:允许,但需全面披露;
业务目标声明:须列明其业务目标,并阐释于指定期间内拟如何达致该目标;
公司章程:须符合香港《上市规则》和国内《关于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》的规定;
人员要求:公司的董事、公司秘书、会计师、监察主任、授权代表、审核委员成员等人员需符合《上市规则》的规定;
公司须聘有经核准的股票过户登记处;

  ★ 香港主板基本上市条件:
盈利要求:3年盈利为5000万,最近1年不少于2000万;
营业历史:不少于三年的营业纪录;
最低市值:不低于1亿港元;
公众持股比例:不低于25%、且达5000万港币;
持股人数:须有100名股东;
财务会计标准:香港或国际会计准则
业务目标声明:说明有关未来计划及展望;
关于保荐期:上市后保荐人任期结束,H股发行人的保荐人任期还需延长1年;
管理持续性:前3年由基本相同的管理层管理
同业竞争:不允许控股股东从事相竞争业务


★ 中国内地企业到香港创业板上市的要求
  根据中国证监会1999年10月12日发布的《境内企业请到香港创业板上市审批与监管指引》的规定。对内地企业来说,还应当满足如下条件:
  (1) 经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家经贸委批准、依法设立并规范运作的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"公司");
  (2) 公司及其主要发起人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,在最近二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;
  (3) 符合香港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的条件;
  (4) 上市保荐人认为公司具备发行上市可行性并依照规定承担保荐责任;
  (5) 国家科技部认证的高新技术企业优先批准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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